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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则

电脑与IT 成都大地培训 2017-09-24 16:27:11 465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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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作为企业财务的晴雨表,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要有一个详细的记录和分析,以便为之前企业的财务情况做一个总结并为以后企业的更好发展做一个周密的财务规划。那么,财务报告中的信息如何让披露?其重要性原则又是什么呢?

重要性原则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会计核算中应用较为广泛,尤其是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会计重要性的概念,是从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角度出发,是指当某项会计信息被遗漏或错误地表达时,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所作出的判断。换言之,该项信息的重要性大到足以影响决策。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二号概念公告《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对重要性的定义是:财务报告中漏报或错报的项目,根据其周围所处的环境,如果其大小到这样的程度——因该项目的补充或更正将可能改变或影响一位依赖于该报告的理性人的判断,则该项目就是重要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如果信息的错报或漏报会影响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采取的经济决策,信息就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取决于在发生遗漏或错报的特定环境下所判断的项目或错误的大小。

从以上表述中可以看出,如果某项会计信息的错报或漏报可能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该会计信息就是重要的,就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原则和会计程序进行单独、详细精确、重点核算和报告;如果某项会计信息的错报或漏报对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没有影响,就是不重要的,企业可以对不重要的会计事项简化核算程序和方法,粗略、合并地反映。所以,重要性原则实质上起着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过滤筛选作用,通过重要性检验的,才考虑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明确了重要性的定义,并要求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也要求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及新三板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时遵循重要性原则,减少冗余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重要性的数量标准,应当根据企业的业务特征、性质、经营规模,可按照绝对额、相对比例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

一、会计重要性原则的判断

会计信息是否重要,很大程度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重要性判断标准的确定是运用重要性原则的关键。而由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多样性,使得会计信息的需求也呈现多样性,对重要性的判断也有了多重标准。现在实务中常用的有两种判断标准,作为重要性原则的应用参考,即企业应当以财务数据为基础,将项目的金额和性质结合起来考虑。

1.从金额方面考虑重要性。会计人员可以根据企业规模、以往经验、面临的实际环境等具体情况,确定一定的金额限度或比率作为区分重要与否的标准。如审计实务中常使用的重要性水平:税前净利润的5%10%(净利润大时用5%,净利润小时用10%);总资产的0.5%1%;净资产的1%;营业收入的0.5%1%;根据资产总额与营业收入中较大的一项确定一个变动比率,并选取同期会计报表中都最小的重要性水平作为会计报表层的重要性水平。借鉴审计的做法,会计重要性的判断也可以参照这种做法,如采用发生金额占该类金额的比重来确定其是否重要。当然,这种金额或比率的评定也是相对的,如同样是10万元的差错,对大公司可能不重要,对小公司就是重要的,会计人员必须运用职业判断,做到既客观反映会计信息,又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简化会计核算。

2.从性质方面考虑重要性。判断重要性的另一个标准是经济事项的性质。如会计差错如果是由企业会计政策使用错误或滥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引起的,则不管金额大小,均应作为重大事项,按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在应用金额和性质两方面进行判断时,可以先做定性判断,再做金额上的考虑。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规定,在企业本年发现前期会计差错时,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这里重要与否,先看性质是否重要,如果性质不重要,再考虑金额的大小进行不同的处理。重要与否,会计处理的繁简程度是不同的。对于本期发现以前会计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直接调整本期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不必在本期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对于本期发现以前会计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即使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要进行追溯重述,调整相关项目及留存收益,要调整本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还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等。

二、会计信息披露中重要性原则的应用重点

重要性原则应用于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各个方面,应用较多的还是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下面对其使用的重点进行探讨。

1.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方面体现了重要性原则

在新会计准则发布的会计报表体系中,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的应用。如资产负债表中将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负债单独列示反映,体现了该信息对报表决策者的重要作用;利润表中收入的项目为“营业收入”,同时包括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这也是其他业务收入不太重要,没必要单独反映的原因,而对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在利润表中要求单独列示。

2.中期财务报告披露中强调重要性原则的应用

为了及时披露会计信息,上市公司必须定期披露中期财务报告。根据重要性原则,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重点披露上市公司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事项。同时,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事项,也应予以披露。

3.重要性原则在分部报告中的应用体现在报告分部的确定上

上市公司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一个分部是否作为报告分部,取决于其是否具有重要性。对于具有重要性的分部,则将其作为报告分部,单独披露会计信息;不具有重要性的分部,一般不应将其作为报告分部,不对外披露分部信息。

一般情况下,判别分部重要性的主要依据是该分部是否达到下列各项目中至少一个标准:一是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二是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三是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当然,确定报告分部时,还要注意重要性和一贯性的统一。

4.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应用较为广泛

1)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按照重要性原则分别情况处理,重要性原则的判断以关联方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如对于母、子公司间的关联方信息,由于其存在控制关系,对投资者的决策非常重要,所以无论有无交易,准则均要求披露相关内容;而对于其他的关联方关系,只有在发生关联方交易时才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同时规定,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定义中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判断就是重要性原则的应用。若该期间的会计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编制的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能为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补充证据,应作为调整事项处理并反映在当期的会计报表中;若该期间的会计事项对理解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影响,但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作为非调整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3)或有事项的披露。根据重要性原则,上市公司对于极小可能(可能小≤5%)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是不要求披露的,但对于重要的或有负债,如商业汇票贴现、债务担保、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对报表使用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无论可能性大小都要求披露。

三、审计实务中,如何把握财务报告披露的重要性原则

1.不重要的财务报表项目不需要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单独披露。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即:并非所有财务报表项目都需要注释,不重要的报表项目不需披露。例如,金额较小的“应收(付)股利”、零星小额的“营业外收入(支出)”、仅发生手续费及利息收入的“财务费用”等科目,不需在附注中说明。

2.重要财务报表项目需要进一步披露明细项目的,也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只需披露大额、重要的明细项目,不重要的明细项目不需披露或可以汇总披露。例如,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开发支出、应交税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政府补助、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项目。

只需要披露重要(大额)的明细项目还包括:

1)应收账款:本期收回或转回的重要坏账准备情况、本报告期实际核销的重要应收账款情况。

2)预付款项: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预付款项情况。

3)应收利息:重要的逾期利息。

4)应收股利: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收股利

5)其他应收款:本期收回或转回的重要坏账准备情况、本报告期实际核销的重要其他应收款情况。

6)短期借款:重要逾期短期借款情况。

7)应付账款: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应付账款。

8)预收款项: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预收账款。

9)其他应付款: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其他应付款情况的说明。

3.需单独披露的交易或事项(非单独财务报表项目)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例如,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情况及主要财务信息、重要的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及主要财务信息(披露要求详见《审计执业问题解答第2号》、诉讼或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他重要事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资产处置)等,若企业存在上述事项,仅需披露具有重要性的交易或事项,金额较小者无需披露。

4.充分披露风险较高或具有放大效应的项目。报告期内有的项目金额虽然不具有重大性,但可能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如衍生金融工具及风险、公允价值信息、境外经营情况等,充分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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